把一个并没有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标上“®”,或者把注册证上的图样改得面目全非却继续标注注册标记——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动作,都可能被认定为“冒充注册商标”,轻则被责令限期改正,重则罚款并公开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用 5 个真实执法案例把这条红线讲得明明白白。
一、什么是“冒充注册商标”?先分清“自行改变”与“冒充”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二条援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冒充注册商标”的含义:在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标明“注册商标”、标注注册标记(®),或者标注与注册标记近似的符号,误导相关公众的,即构成冒充注册商标。
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与“冒充注册商标”。两者的区分原则可以概括为一句话:
-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只作局部或轻微改动,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仍认为前后是同一件商标,且仍标明“注册商标”或标注注册标记的。
- 冒充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或显著部分作了较大甚至根本性的改变,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改变后是一件新商标,却仍标明“注册商标”或标注注册标记的。
官方解读举了一个直观例子:注册时的商标显著部分本是“雪水元素”,实际使用时把“元素”两字缩得很小,显著部分变成“雪水”,与原注册商标相比已发生根本性改变、成为一件新商标,此时标注注册标记即属于冒充注册商标。
二、七种必然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以列举方式,把下列七种行为明确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
- (一)使用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却标明“注册商标”或标注注册标记;
- (二)使用已提出注册申请但被驳回或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却标明“注册商标”或标注注册标记;
- (三)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因期满未续展被注销或申请注销被核准后,仍继续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但失效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除外);
- (四)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 (五)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后仍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 (六)组合使用两件以上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标记,但未按照注册商标逐一标注注册标记;
- (七)标注“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进口商品,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且未声明。
需要特别注意:上述行为若同时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五个真实案例:这些做法都被处罚了
案例6:国外已注册、国内未核准,仍标“®”——罚款 5 万元
该案中,权利人已注册的商标为英文+中文的组合商标,而当事人在网店、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上实际使用的是纯英文商标,二者不是同一件商标;其另行申请的第 37773101 号商标案发时仍在初审公告期、尚未核准注册。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在未注册商标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罚款 5 万元。结论很清楚:即便商标在国外已获准注册,只要在中国未核准注册,在中国境内使用时同样不可标注注册标记。
案例7:“龙泉宝剑”——同一标识,宝剑上属自行改变、刀上属冒充
当事人在宝剑、刀商品上使用横向排序小篆体商标并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指出:若视为对第 130250 号商标的使用,则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若视为对第 12719735 号商标的使用,因该商标为中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与实际使用的标识存在明显区别,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不同商标。最终执法机关认定:在宝剑商品上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责令限期改正);在刀商品上属于“冒充注册商标”(鉴于当事人主观过错不明显、危害后果不严重且已及时改正,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8:自行设计的“Wangue®”未申请注册——罚款 0.65 万元
当事人在其生产的牛仔裤上标注“Wangue®”,该标识系自行设计、尚未申请商标注册。截至案发共生产标有该标识的牛仔裤 800 条(745 条已售出),违法经营额 4.4 万元。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 0.65 万元。
案例9:超核定范围使用——玛咖片上的“蒂芬妮”——罚款 5000 元
当事人注册的“蒂芬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0 类蜂蜜、食用蜂胶、冰糖燕窝等商品上,却将其用于玛咖片(压片糖果)并带有注册标记。执法机关认为二者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在玛咖片上使用带注册标记的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 5000 元。
案例10:给注册商标加字加拼音——罚款 2.3 万元
当事人在其注册商标外围添加“雄霸电力XIONGBADIANLI”并在右上角标注“®”。执法机关认为,添加文字与拼音后具有显著性,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改变后的商标是一件新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 2.3 万元。
四、注册人还要管好被许可人:第二十四条的监督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存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而不及时制止的,由商标注册人承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借“许可使用”之名、以“违法行为系被许可人实施”为由逃避处罚,同时也督促注册人切实履行监督义务。对品牌方而言,签了商标许可合同并不等于把责任一并转移出去——务必在许可合同中写明使用规范,并留存监督记录。
五、企业实务避坑清单
- 只按注册证图样使用:注册证上的商标是什么样,实际使用就照什么用,不擅自加字、加拼音、加图形。
- 区分“申请中”与“已注册”:拿到受理通知书不等于取得注册;初审公告期、驳回复审期的商标都不能标“®”。
- 守住核定商品/服务范围:跨类别、跨类似群使用需另行申请,切勿在超范围商品上标注注册标记。
- 权利终结后立即停用注册标记:商标被撤销、无效、注销后继续标注“®”属违法(失效前已进入流通的商品除外)。
- 组合商标逐一标注: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并标注注册标记时,应按注册商标逐一标注。
- 进口商品同样合规: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标“®”前须依法声明。
- 管好被许可人:把使用规范与监督义务写进许可合同,避免替他人背责。
常见问题
问:商标正在申请中,可以标注“®”吗?
不可以。在中国,只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处于注册申请过程中(包括初审公告期)的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明“注册商标”或标注注册标记,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
问:把注册商标稍微改一下再用,算冒充吗?
关键看改动程度。局部或轻微改动、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仍认为是同一件商标的,一般认定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若对主体部分或显著部分作了较大或根本性改变,足以让公众认为是另一件商标,则按“冒充注册商标”定性。
问:商标在外国注册了,在中国可以直接标“®”吗?
不能。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外国注册在中国境内不产生注册效力。只有在中国取得核准注册,才能在中国境内标注注册标记;进口商品的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且未声明的,标注注册标记同样可能违法。
问:被许可人擅自改动商标,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负有监督被许可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人明知或应知被许可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等事项而不及时制止的,由商标注册人承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来源
本文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整理改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原文链接:《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六),日期:2022-11-15。本文为政策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官方解读与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评估或咨询,联系合肥知海易达专利代理事务所(机构代码 34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