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22年施行以来,成为地方各级商标执法部门统一执法尺度的重要操作指引。本文为系列解读第一篇,聚焦《标准》前四条——立法目的与法律依据、适用主体范围、”商标一般违法”的含义与十种具体情形,以及哪些商品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一、《标准》的立法目的与法律依据(第一条)
《标准》第一条开宗明义:为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商标既是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记(私权属性),又关系到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性、社会性)。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市场主体的申请、使用行为应受必要约束。《商标法》第一条将”加强商标管理”列为立法宗旨之一,第六条更以专章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机构改革后承担商标管理职责,立足现行法律体系制定《标准》,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
二、适用主体与范围(第二条)
第二条明确,《标准》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一般违法行为。这里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除承担商标执法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外,还包括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具体以地方”三定”规定为准。典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局等。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制度。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既涉及权利人法定权利,也关乎消费者利益与公共秩序;而商标管理在行为人未侵犯他人专用权时,仅涉及公共利益,故以行政查处为主,相关行政行为接受司法监督。
三、”商标一般违法”的含义与十种情形(第三条)
《标准》第三条将”商标一般违法”定义为: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它列举了十种具体情形:
- (一)违反《商标法》第六条,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
- (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
- (四)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人未标明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 (五)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
- (六)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 (七)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履行集体/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
- (八)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
- (九)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 (十)其他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兜底条款)。
这一概念以”列举+兜底”方式兼顾明确性与开放性。”一般违法”中的”一般”指违法情形而非情节轻重,借此与侵害特定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清晰区分。本系列后续篇章将对其中的禁用标志、冒充注册、恶意申请等重点条款逐条展开。
四、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第四条)
我国商标注册以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标准》第四条明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作出规定的,只有《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据此,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限于: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上述商品未经在中国核准注册,不得生产、销售;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同类制品同样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此外,部门规章(如《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商标标注也有专门要求。
五、企业合规提示
- 烟草类商品务必先完成商标注册再上市,进口烟草制品亦不例外;
- 未注册商标不得加注®等注册标记,避免”冒充注册商标”风险;
- 被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时,应同时标明自身名称与商品产地;
- 使用商标避开《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不触碰公共符号与不良影响;
- 申请注册遵循诚实信用,杜绝恶意囤标、抢注等被重点查处的情形。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是”商标一般违法”?它与”侵权假冒”有何区别?
答:根据《标准》第三条,”商标一般违法”是指仅违反商标管理秩序、但未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的”一般”指的是违法的类型(管理秩序类),而非情节轻重,因此它不是与”严重违法”相对的概念,而是与侵害特定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假冒”相区分。例如: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都属于一般违法。
问:哪些商品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答:依据《商标法》第六条及《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上述商品未经核准注册,不得生产、销售;在中国销售的进口烟草制品同样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农药等特殊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对商标标注另有部门规章要求。
问: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注意哪些一般违法风险?
答:即便不申请注册,使用未注册商标也须守住底线: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使用禁用标志(如同国家名称、国旗近似等);不得自行改变已注册但并不存在的”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时应标明自己名称与商品产地;烟草等强制注册商品必须完成注册。触碰任一条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可依法查处。
问:《标准》对商标执法部门起到什么作用?
答:《标准》是商标执法业务的操作指引,旨在统一执法尺度、强化业务指导。第二条明确,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既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包括具有商标执法权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以地方”三定”规定为准)。它把分散在《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多部规章中的”一般违法”情形系统梳理为十类,让基层执法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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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本文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解读整理:国家知识产权局 政策解读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一)(发布日期:2022-11-08)。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具体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