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专利无效宣告数据报告:7,958 件审查决定的完整统计

一件专利被提起无效,最后是被全部打掉、部分打掉,还是保住了?2025 年,全国有 7,958 件专利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得到了这个答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按月公开发布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我们对 2025 年 1 月至 12 月的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进行了分析,共 7,958 件,并从中整理出决定号、决定日、当事人、法律依据、决定主文、决定要点、合议组等 21 个字段。本文的全部数字都来自这批官方数据,没有人工录入、没有估算。

八张图,把这 7,958 件决定讲清楚。

一、先把结论摆出来:无效化率 69.6%

按决定主文判定,7,958 件决定的结论分布如下:

结论 件数 占比 含义
全部无效 4,872 61.2% 专利权被整体宣告无效
部分无效 667 8.4% 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
维持有效 2,419 30.4% 专利权被维持
合计 7,958 100.0% —
2025 年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结论构成:全部无效 61.2%、部分无效 8.4%、维持有效 30.4%
图 1 2025 年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结论构成(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无效化率(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69.6%。也就是说,2025 年作出的无效决定里,约七成案件至少部分否定了专利权。

但这个数字极容易被误读。它不是「中国有七成专利会被无效」。被提起无效的专利,本身就是经过请求人精心挑选、且往往已有在先技术支撑的目标——它是「被挑战者」的统计,不是随机样本的统计。它反映的是挑战的成功率,而不是专利整体的稳定性。事实上,相对于全国有效专利总量,一年 7,958 件无效决定是一个很小的比例。

二、全年节奏平稳,10 月出现一个异常点

把 12 个月的决定量摊开看,全年没有出现趋势性偏移:1 月以 1,229 件居首(通常含上年结转案件),其余各月稳定在 440—790 件区间。唯一值得留意的异常出现在 10 月——当月仅 443 件决定,但其中部分无效 59 件,部分无效率 13.3%,为全年最高,也是全年平均值(8.4%)的 1.6 倍。单月波动不足以构成趋势,但若 2026 年该指标继续走高,值得单独观察。

2025 年专利无效决定按月结论分布与部分无效率
图 2 2025 年无效决定按月结论分布

三、无效理由:创造性一骑绝尘

在 5,539 件「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的案件中,按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统计,格局高度集中:

无效理由 涉及案件数 占 5,539 件
创造性(专利法 22.3) 3,120 56.3%
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专利法 23.2) 1,851 33.4%
新颖性(专利法 22.2) 333 6.0%
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专利法 23.1) 326 5.9%
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不清楚(专利法 26.4) 305 5.5%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 26.3) 158 2.9%

创造性(22.3)与外观设计 23.2 两项,分别涉及 3,120 件次与 1,851 件次,合计 4,971 件次。由于一件案件可以同时主张多个理由,这不能简单相加为「占比」,但可以确定的是:无效实务的主战场只有两块——发明与实用新型打创造性,外观设计打「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

2025 年专利无效理由 TOP15:创造性(专利法 22.3)涉及 3120 件居首
图 3 无效理由 TOP 15(一件案件可主张多个理由)

四、主张哪个理由,专利更可能被无效?

这是本文最有实务价值的一张图。以全样本 7,958 件为基数,我们计算了「请求人主张某一理由的案件中,最终专利被无效(全部或部分)的比例」:

各无效理由主张后专利被无效的比例,全年基准 69.6%
图 4 各无效理由「主张后结果」构成(右侧数字=无效化率)

全年基准为 69.6%。三条规律清晰可读:

  • 创造性(22.3)是绝对主力,且效果稳定。4,329 件案件主张了该理由,无效化率 72.1%,略高于基准;其中 59.0% 直接导致全部无效。它是唯一「量大且稳定」的武器。
  • 外观设计类理由「全有或全无」。23.1、23.2、23.3 导致部分无效的比例仅 1.2%—2.8%,远低于 12.0% 的整体基准。原因很清楚: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权利要求逐项」的结构,一个设计要么整体无效、要么维持,不存在「打掉一半」的空间。其中 23.3(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无效化率 88.1% 为全表最高,但样本仅 84 件,参考时需谨慎。
  • 撰写与形式类理由的效果显著偏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6.3)33.6%、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不清楚(26.4)40.3%、独立权利要求缺必要技术特征(细则 20.2)33.8%、诚实信用原则(细则 11)甚至只有 11.8%。单独以这些理由发起无效,成功率远低于创造性。
  • 但它们有个共同特点:导致「部分无效」的比例反而高。26.4 为 26.9%、细则 20.2 为 27.2%、26.3 为 22.3%——都远高于 12.0% 的基准。这类理由擅长逐项击破权利要求,不擅长整体否定专利。

必须说明口径:著录字段中的「法律依据」记录的是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不是合议组认定的理由(已逐件核验决定书原文,原文表述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所以维持有效的案件中出现的条款,表示该理由未获支持。这张图应读作「主张该理由的案件中,专利最终被无效的比例」,不等于该理由单独的成立率——多理由案件中,结论无法归因到具体某一条理由。

五、「部分无效」是个筐:真正被认定部分无效的只有 372 件

这是本次统计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最需要澄清的一项。667 件「部分无效」的决定里,装着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案件:

「部分无效」内部结构:合议组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 372 件,权利人修改后维持 251 件
图 5 「部分无效」的内部结构
  • 甲类·合议组明确宣告部分权利要求无效:372 件(占部分无效 55.8%)。这是真正意义上的「部分无效」——经审理认定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占全年决定的 4.7%。
  • 乙类·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后维持:251 件(37.6%)。决定主文的典型句式是「在专利权人 2024 年 8 月 6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 1-3 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合议组没有宣告任何权利要求无效,是专利权人在程序中主动删除或缩小了权利要求,换来专利的存续。这类案件的著录依据集中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76 条。
  • 丙类·其他表述:44 件(6.6%),含外观设计部分设计无效等情形。

做「无效成立」的统计时,必须先剔除乙类 251 件,否则会系统性高估无效的成立量。这也是本次统计处理的第一件事。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 251 件对专利权人是好消息:主动修改权利要求,是无效程序中保住专利最现实、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它不是「认输」,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重新划定保护边界。近四成的「部分无效」案件走的就是这条路。

六、实用新型和发明,哪个更「扛打」:77.0% 对 56.4%

按专利类型比较:实用新型无效化率 77.0%,外观设计 67.3%,发明 56.4%
图 6 不同专利类型的无效结果对比
专利类型 决定件数 全部无效 部分无效 维持有效 无效化率
发明 991 447 112 432 56.4%
实用新型 3,275 2,068 453 754 77.0%
外观设计 3,368 2,223 44 1,101 67.3%
发明(PCT 进入) 315 133 57 125 60.3%

差异是制度性的,不是偶然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不经过实质审查,授权时并未对新颖性、创造性做过实质比对,一旦进入无效程序,被认定不具备专利性的概率自然显著更高。这不是「质量差」,而是审查资源配置的必然结果。

由此引出一条很实际的建议:持有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在维权、发律师函、参展或投标之前,最好先做一次稳定性评估。因为一旦对方提起无效,接近八成的概率会失去至少一部分权利——提前检索现有技术、判断权利要求的实际强度,远比事后被动应对划算。

另有一项数据质量的旁证:法律依据与专利类型完全对应,外观设计案件从不主张专利法第 22 条,发明与实用新型案件也从不主张第 23 条,无任何交叉错配。

七、主张几个理由,能提高胜算吗?

数据显示,无效实务中「一枪决胜」是常态:只主张 1 个理由的案件有 4,921 件,占 88.8%;主张 2 个的仅 406 件(7.3%),3 个及以上合计不到 3%。

无效理由个数分布:只主张 1 个理由的案件占 88.8%
图 7 无效理由个数分布

但理由数量与结论之间存在强关联:

理由数量与结论的关联:多理由案件中 51.5% 结果为部分无效
图 8 理由数量与结论的关联
  • 实体理由 ≤1 个的案件:92.8% 结果为全部无效,仅 7.2% 为部分无效。
  • 实体理由 ≥2 个的案件:51.5% 结果为部分无效,是单理由案件的 7 倍以上。

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多理由案件往往发生在权利要求结构复杂的专利上——权利要求项数越多、层次越复杂,越可能只有一部分被否。对请求人的启示是:增加理由不必然提高「全部无效」的概率,但会显著提高「至少打掉一部分」的概率;对专利权人的启示则是:权利要求布局的层次感,本身就是一种缓冲。

八、五条可以直接用的实务结论

  • 创造性(22.3)是唯一的主战场。无论你是请求人还是专利权人,无效程序的核心准备都应当围绕现有技术证据与创造性判断展开。
  • 权利人的软肋多在撰写环节。26.3、26.4、细则 20.2、细则 23.2 这些理由单独成功率虽低,却是「撰写阶段留下的伤口」,且最擅长逐项击破——它们造成的部分无效比例(22%—27%)是平均水平的近两倍。
  • 面对无效,修改往往比硬辩更现实。251 件(占部分无效 37.6%)通过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保住了专利,这是法律明确允许且行之有效的路径。
  • 打外观设计要有「全有或全无」的心理准备。不存在打掉一半设计的中间状态,证据准备必须一击到位。
  •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维权前,先做稳定性评估。接近八成与近七成的无效化率意味着,权利边界的实际强度需要提前验证,而不是在对方提起无效后才知道。

九、数据来源与统计口径

  •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
  • 样本量:7,958 件审查决定,全部解析成功,结论字段填充率 100%。字段均从决定书正文中自动抽取,非人工录入。
  • 「法律依据」=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非合议组认定的理由,故不能据此计算精确的「理由成立率」。
  • 「部分无效」含两类性质不同的案件(详见第五节),做趋势分析时应先剔除乙类 251 件。
  • 未去重、未做当事人名称归一化。少数决定跨月重发(决定日有修正),索引保留两条源记录;当事人名称在不同决定书中写法不一致,本文未做当事人维度统计。

常见问题

问:69.6% 的无效化率,是不是说明中国专利质量很差?

答:不能这样理解。这个比例的分母是「已经进入无效程序的专利」,而不是全部授权专利。被提起无效的专利,通常是请求人经过检索、有备而来的目标,本身就属于高风险样本。相对于全国有效专利总量,一年 7,958 件无效决定占比极小。这个指标更适合解读为「无效挑战的成功率」。

问:专利无效最常见的理由是什么?

答:创造性(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2025 年涉及 3,120 件,占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案件的 56.3%;第二位是外观设计的「与现有设计无明显区别」(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涉及 1,851 件。

问:决定书写的是「部分无效」,是不是意味着专利被部分否定了?

答:不一定。667 件「部分无效」中,只有 372 件是合议组经审理认定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性而宣告无效;另有 251 件是专利权人在程序中主动修改(删除或缩小)权利要求书后,合议组在该文本基础上维持专利有效,并未宣告任何权利要求无效。

问:实用新型专利更容易被无效吗?

答:是的。2025 年实用新型的无效化率为 77.0%(维持有效仅 23.0%),明显高于外观设计的 67.3% 和发明的 56.4%。主要原因是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授权时未对新颖性、创造性做实质比对。持有此类专利用于维权前,建议先做稳定性评估。

问:这些数据从哪里来,能自己查到吗?

答: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本文的表格与图表均基于该官方数据加工生成。

来源

本文数据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公开发布的 2025 年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共 7,958 件。统计方法详见本站配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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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基于公开数据的数据分析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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