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条文逐条解读的方式,明确了商标使用、注册、印制等环节中“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口径。本文聚焦《标准》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围绕“商标印制”这一常见经营环节,解读商标印制的含义,以及商标印制单位在承印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标识时的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供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实务参考。
商标印制单位处于商标流通链条的前端,其审核义务是否履行,直接关系到冒充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违法行为能否被拦截在源头。以下分三条作要点解读。
一、第三十条:什么是“商标印制”
《标准》第三十条明确,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需要特别区分的是:以印染、冲压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不含商品的包装物)上标注商标图文的,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一般不属于前款所称的商标印制。
这一区分的实践意义在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将“商标印制”限定为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执法中应注意把商标印制行为同商品生产加工行为区别开来,避免将商品生产加工行为错误认定为商标标识印制行为,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二、第三十一条:承印注册商标标识的审核义务
《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应当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四、五、七条的规定,核查《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确认承印商标是否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以及该注册商标是否有效。
具体而言:委托方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营业证明、身份证明;承印注册商标还应出示《商标注册证》并提供复印件;被许可人印制还应出示使用许可合同或授权书。商标印制单位应对上述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文件不齐或样稿不符的不得承接。未履行上述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三、第三十二条:承印未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识同样有审核义务
容易被忽视的是,承印未标注“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标记的商标标识,印制单位同样负有审核义务:应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六、七条核查证明文件与商标图样,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他人是否已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
若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相同商标,印制单位仍然承接印制的,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该情形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考虑到商品类似、商标近似的判断具有一定专业性,《标准》将印制单位的最低审核义务明确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他人是否已注册与承印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并要求其主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若印制单位怠于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印制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则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实务要点提示
- 印制单位应建立承印审核流程,区分“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两套审核标准。
- 承印带®标识的,必须核对《商标注册证》并确认注册商标有效;承印不带®标识的,必须主动查询是否与他人同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冲突。
-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对承印商标进行相同/近似检索,并留存证明文件复印件。
- 文件不齐、样稿与核准注册不一致或涉嫌侵权的,一律不得承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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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问:在商品上直接印上 logo,属于“商标印制”吗?
答:一般不属于。以印染、冲压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或商品主要原材料(不含包装物)上标注商标图文的,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只有印刷、制作独立的商标标识,才属于《标准》所称的“商标印制”。
问:承印带有®或“注册商标”字样的商标标识,印制单位要核查什么?
答:应当核查《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确认承印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并且该注册商标仍然有效。未履行审核义务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将依法查处。
问:承印没有®标记的商标,是不是就不需要审核了?
答:不是。印制单位仍须核查证明文件与商标图样,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他人是否已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了与承印商标相同的商标;他人已经注册仍承接印制的,将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作为商标侵权处理。
问:印制单位疏忽、印了与他人相同的商标,会有什么后果?
答: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已注册相同商标,印制单位仍承接印制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法》处理;印制单位怠于履行审核义务、为侵权提供便利的,还可能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八)(发布日期:2022-11-17)。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1/17/art_66_180376.html(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