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由现行15条扩展为24条、93%以上条款发生变化,是一次全面修订。本文根据条法司、审查业务管理部相关负责同志的公开讲解,对修改背景与逐条要点作归纳整理,供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参考。
一、修改背景与整体情况
1. 修改背景与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党的二十大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五五”规划要求完善审查政策、建立按需审查工作体系。优先审查是按需审查的重要一环。现行办法自2017年施行,”十四五”期间共开展优先审查72.7万件。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进一步修改以突出质量导向、强化对关键核心技术的支撑。
2. 修改工作情况
修订工作于2025年10月启动:11—12月两轮定向征求意见(收到69条);2026年2—3月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44条,采纳110余条);6月完成法制审核;7月16日局务会审议通过;7月30日公布;9月1日起施行。
3. 修改主要内容概述
现行15条,修改14条、新增9条,共24条,93%以上条款发生变化,属全面修订。新办法分六章:总则、适用条件、提出请求、审核与审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修改聚焦三大方面:调整适用条件突出国家需求、完善全流程管理强化质量导向、优化操作程序提升用户体验。
二、修改条款逐条解读
第一章 总则(3条,新增2条)
- 第一条:立法目的升级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将优先审查定位为服务国家战略的制度安排。
- 第二条(新增):首次以成文方式明确优先审查工作价值导向。
- 第三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推荐权。
第二章 适用条件(5条,新增2条)
- 第四条:发明专利优先审查时机由”进入实审阶段”调整为”处于实审阶段且未做出首次处理”,前移以最大化资源效用;增加快速审查不适用本办法的说明。
- 第五条:六种情形整合为五种,新增”具有重要创新价值及转化应用前景”门槛;产业领域由列举清单改为”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覆盖集成电路、低空经济、量子科技、6G等);强调产业化实施导向;向外申请限定为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第六条:无效案件新增多种情形支持多元纠纷化解;新增国家局处理专利纠纷情形(重大侵权、药品专利链接、开放许可纠纷);仲裁限定为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 第七条(新增):规范代理机构服务行为,与精准服务保障名单挂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 第八条(新增):明确不予优先审查情形——分案原申请已获加快、一案双申的发明、同一程序内已获加快、向外申请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第三章 提出请求(4条,新增1条)
- 第九条:多主体情形需经全体同意。
- 第十条:推广XML格式电子申请。
- 第十一条:放宽现有技术材料强制提交要求(改为非强制);复审优先审查资格与申请阶段解绑,需重新签署推荐意见。
- 第十二条(新增):明确优先审查不额外收费。
第四章 审核与审查程序(6条,新增1条)
- 第十三条(新增):规范省级局推荐要求——依条件推荐、说明理由、违反诚信不得推荐;对国内外申请人一视同仁。
- 第十四条:明确国家局审核内容和依据,允许形式缺陷补正。
- 第十五条:期限起算点改为”通知书发文日”;”发出一通”改为”作出首次处理”;增加疑难复杂情况例外。
- 第十六条:发明专利一通答复期限统一缩短为一个月(原两个月),与国际接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5日。
- 第十七条:增加”请求延期答复”为终止情形;”停止”规范为”终止”,转入普通程序。
- 第十八条:与第十七条同步调整,删除疑难复杂终止程序(合并至第十五条例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4条,新增3条)
- 第十九条:资源分配由三因素扩展为五因素,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 第二十条(新增):要求省局制定推荐规则、明确标准。
- 第二十一条(新增):针对各环节廉政风险的原则性规范。
- 第二十二条(新增):违反诚信原则者一年内不予受理优先审查请求(审慎适用,有修复机会)。
第六章 附则(2条)
- 第二十三条:唯一未修订条款。
-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三、总结:三个强化
- 强化国家需求导向——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贯穿始终。
- 强化全流程质量管控——从排除情形到违反诚信罚则,构建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
- 强化央地协同——明确国家局与各省局分工,建立指标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四、新老办法衔接与常见问题
- 新老办法衔接:以优先审查请求日期为准,9月1日前请求适用老办法(含答复期限两个月),之后适用新办法。
- 名额问题:国家局不限定各申请人名额,按需审查;各省局具体分配尊重其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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