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商标使用管理、保障消费者利益,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面提升商标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通知》重点治理七类违法违规商标使用行为,净化商标使用环境,防范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各类主体规范使用商标。
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
针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使用带有欺骗性未注册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的行为。例如: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导致对供应渠道或品质误认的;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与实际属性不符、导致对原料成分误认的;使用含地名、年份或”手工””手打”等导致对产地、工艺误认的。
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
针对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的两类行为:一是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语、包装装潢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品质、产地、工艺误认(如注册”土”商标却实际使用”土鸡蛋”标志);二是自行改变注册事项以攀附他人商标(如润滑油商标自行改为近似BP的标识)。
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针对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如在未注册商标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即便该商标曾被以欺骗性为由驳回仍继续使用,将被行政处罚。
四、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
针对违反商标法第六条的行为,重点聚焦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典型如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例如将仅分别注册的两字商标组合成未注册的”WXYZ”并标注®使用。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针对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行为。驰名商标制度旨在纠纷发生时给予特别保护,而非荣誉称号;在网站、社交媒体突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宣传将被处罚。
六、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针对违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注册人、集体成员、使用人均应遵守公告的使用管理规则(品质、原产地、检验监督等);注册人未尽管理职责的,将被行政约谈或责令限期改正。
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
针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代理机构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等行为。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有更高的注意与审核义务,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仍接受委托、代理明显带欺骗性或不良影响的商标,将被严厉打击。
工作措施与意义
《通知》还提出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重点摸排、及时处置线索、加强合规引导、强化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氛围等六项措施,强化央地协同、部门联动,推进构建合法合规使用商标的良好秩序。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使用如何认定?
答:以是否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产地、工艺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为核心,结合商标文字、图形含义与实际商品属性综合判断。
问:注册商标可以随意改变字体或组合使用吗?
答:不可以。自行改变注册事项或与他人商标近似使用,可能依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被责令改正,甚至被宣告无效。
问: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答:依据烟草专卖法等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相关服务
规范使用商标的前提是正确选定保护类别,建议先通过商标分类表核对商品/服务范围。已注册商标可参考专利年费监控思路,建立续展与维权期限管理,避免权利因疏忽受损。
来源
本文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25/12/30)整理改写。相关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原文链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5/12/30/art_66_203339.html。具体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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