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事实”查不清”,一直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痛点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往往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办案人员常面临”看得懂法律、看不懂技术”的困境。近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查明技术事实,已成为行政保护体系的制度化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把这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正式立规。
一、办法管什么:定位与职责
《办法》共48条,对技术调查官的定位、职责、聘任、权利义务、指派与调派、程序规范、管理与监督作出具体规定。
定位
技术调查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核心职责
二、关键机制
聘任:全职与兼职并行
全职技术调查官按规定聘任;兼职可通过单位推荐、行业推荐、自我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聘任,覆盖面广。
指派与调派
办案需要时可指派技术调查官;重大、疑难、复杂或跨技术领域的案件可指派多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管理部门可自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调派,地方先申请、国家局形式审核后决定人选。
告知与回避
技术调查官确定或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管理部门须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存在近亲属、利害关系等情形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官应在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出具意见,载明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技术问题归纳、针对争议焦点的意见与理由、参考资料出处等,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三、亮点与特色
四、对企业与代理人的实务意义
技术调查官制度让技术事实的认定更专业、更透明,有助于提升行政裁决、行政执法的可预期性。企业在应对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行政保护案件时,应重视技术事实的举证与说理,必要时借助专业代理机构梳理技术争议焦点。
常见问题(FAQ)
技术调查官和鉴定人有什么不同?
技术调查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派或调派、为查明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和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当事人质询;鉴定人则由当事人委托或办案机关指派,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鉴定意见。两者定位不同、程序不同。
当事人可以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吗?
可以。技术调查官确定或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存在近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等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技术调查意见对案件有约束力吗?
技术调查意见是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意见、不参与质询,对案件办理公正具有专业支撑作用,但不同于最终行政决定。
来源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文为政策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官方解读与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