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解读:开放许可纠纷如何调解

专利开放许可让”先试用、后付费”成为可能,但一旦实施人和专利权人在许可费、实施范围上谈不拢,纠纷就来了。过去这类纠纷该找谁、走什么程序并不清晰。2024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第590号局令公布《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把”调解”这条低成本解纷路径正式制度化。

一、为什么需要这个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完善专利开放许可相关纠纷调解等配套措施。为及时化解开放许可实施中的纠纷、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与生效时间

《办法》于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25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召开专家研讨会,对定位与条款表述充分吸收各方意见,于2024年7月2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九〇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申请表格(模板)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三、主要内容:五章三十条

受理条件(第四条至第九条)

明确调解申请的受理条件、当事人应提交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的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受理登记等内容。申请被受理与否,取决于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属于开放许可实施纠纷的受理范围。

调解程序(第十条至第二十条)

规定指定调解员的程序、调解员数量、应当回避的情形,对调解员的行为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不当行为的惩戒措施,调解实施的步骤与期限,中止的情形与恢复条件等。调解活动在自愿、合法、公平基础上进行。

结案与调解协议(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

明确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情形,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与生效条件,终止调解的情形,调解的次数和档案管理等内容。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书经签字(盖章)后即具约束力。

四、对专利权人与实施人的实务影响

  • 多了一条”不撕破脸”的通道:相比直接起诉,行政调解成本更低、周期更短,有利于维持后续合作可能。
  • 程序更可预期:受理条件、回避、期限、中止等均有明文,当事人可据此准备材料、预判进程。
  • 协议具约束力: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依法生效,可作为后续履行与执行的依据。

开放许可本身也需要把基础专利管好、把年费续上。可借助本所专利年费监控商标分类查询工具,降低资产”失权”风险。

常见问题

开放许可纠纷只能找国知局调解吗?

不是。当事人可以协商,也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调解,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是可选的低成本的路径之一。

调解需要收费吗?

《办法》本身聚焦程序规则,具体是否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相关收费规定为准;行政调解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

调解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寻求后续救济。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解读(2024-07-15)。原文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解读。相关:第590号公告。本文为政策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官方解读与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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